都说“君子爱财取之有道”,天上掉馅饼砸下钱来,收还是不收?注意,这笔钱可能构成“不当得利”。请看《拍案说法》第十六期——天上掉馅饼捡不捡?不当得利要返还!
案 情 简 介
王某某原系某公司股东,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产生应收货款等债权。2022年4月,王某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后,以该公司股东的身份收取了应由该公司收取的货款23496.7元,拒不返还。该公司遂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某返还货款。
处 理 结 果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原、被告双方,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,耐心阐明事理、释明法理、讲明情理,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。最终原被告双方鉴于以往的合作关系,均作出让步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由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返还一半货款计11500元。
法 官 说 法
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,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。本案中,被告王某某已经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,与公司没有法律上的联系,其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占有了应由原告收取的货款,导致原告遭受损失,构成不当得利。法官提醒,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对无合法依据的款项应予以及时返还。
法 条 小 贴 士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
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一)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;
(二)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;
(三)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。
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