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史上,楠、樟、梓、椆并称为四大名木,而楠木被冠以其首,足见人们对楠木喜爱程度有多高。同时,楠木是中国特有的珍贵木材,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。正是因为其高昂的价值,有人便悄悄打起了私自砍伐的主意。
众人贪念起,利欲熏心迷双眼
2020年12月,被告人林某了解到邻水县鼎屏镇某村有楠木,实地查看后将情况告知了被告人代某。之后代某联系该组时任队长即被告人曾某,提出购买楠木,曾某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后表示同意。
林某与参会村民达成购买协议后,让曾某帮忙出具了相关证明及手续,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代某与另一被告人梅某,由梅某负责带人进行砍伐。
在砍伐期间,林某再次与该村村民协商购买树兜。至2021年5月,林某等人共计砍伐楠木44株,挖出树兜21颗。
经鉴定,被砍伐的44株树木为楠木,均为天然野生起源;楠木材积31.075立方米,活立木蓄积55.524立方米,市场价值138,335元。
两长齐上阵,依法打击守红线
本案是《刑法修正案》(十一)实施后,邻水县域内发生的首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,也是邻水县法院办理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,案件由邻水县法院院长郑绍刚担任审判长,邻水县检察院检察长姚学文出庭支持公诉。
法院审理认为,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44株,属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。
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,依法判决:被告人林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被告人代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;被告人曾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;被告人梅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旁听零距离,庭审课堂广示范
为充分发挥本案的警示教育作用,让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高度统一,庭审现场邀请了县委办公室、县政府办公室、县公安局、县司法局、县生态环境局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8个相关部门职工代表参加旁听。
普法小喇叭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采伐、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加工、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,生态环境保护是近年来的重要课题,生态文明建设亦逐步在立法、司法领域落实。邻水县法院下一步将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,积极探索具体有效的工作方法,全面助力生态环境保护,用实际行动守护这一方绿水青山,为邻水县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。